7、招生计划
27.高校应依据国内经济社会进步的需要,加大对人才需要的剖析、预测,结合自己办学条件、毕业生就业状况和各省(区、市)的生源状况,做好招生专业介绍结构、层次结构、地区结构的调整,自主、科学、合理地安排招生来源计划。高校对本校编制的来源计划负责,有关说明应简明扼要,且须与国家招生政策规定、学校招生章程维持一致。
高校经向其主管部门申请,并经教育部核筹备案,可面向部分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用人单位安排少量定向就业招生计划。高校须与定向就业单位签订符合有关规定的协议书。严禁不真实定向或借助定向就业招生向考生收费。定向就业招生计划应面向全省招生。
28.省教育厅负责审核、大全我省所属高校编制的招生来源计划,并按时报教育部。我省高校拟安排的跨省招生计划,应由省教育厅负责统一与有关生源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联系安排。
省招生考试院依据教育部分送的招生来源计划,与各有关高校核对分专业招生计划及其说明,并负责准时、规范、准确、统一地向社会公布经高校核对的有关招生计划信息。
29.除按有关规定允许不做分省计划的招生种类外,各高校招生来源计划均须经教育部大全分送,省招生考试院负责向社会公布,未经教育部分送和省招生考试院公布的招生计划一律不能安排招生。
30.在招生工作中,要维护招生计划管理的严肃性。各高校要严格实行教育部下达的招生计划,计划一经公布不能擅自更改。同时,高校须将预留计划数及其用原则等向社会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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